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
|---|---|
| 發佈日期 | 2026 年 3 月 12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120 |
| 公告內容 |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 修正規定 各機關(構)發現前項申請內容未盡完整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人員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其為機關首長者,應送交直屬上級機關 備查鄉 鎮、市 長及 直轄市 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應送交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 應 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各機關(構)發現前項通報內容未盡完善或有疑慮者,得要求前項人員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各機關(構)得抽查赴陸人員返臺 通報表,提供各機關(構)首長參處。 各機關(構)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有 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大陸地區後失聯者 ,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 內政部 移民署。 |
| 相關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