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 陸地區作業規定」第8點、第11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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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 年 1 月 12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88 |
| 公告內容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八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八、第三點之冊列人員搭乘前往大陸地區之航(船)班時,經移民署確認已申請赴陸,並經審查許可者,依一般規定查驗後,同意出境。 十一、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如附件九)。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移民署,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補助、出資 人員送交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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