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19條規定職場霸凌適用範圍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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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 年 4 月 10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605 |
| 公告內容 | 一、按保障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上開職場霸凌情事,除於該機關本身人員間可能發生外,另考量上級機關對直 (一)被申訴人屬機關首長:申訴人應依安衛辦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向被申訴人之上級機關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無上級機關者,由該上級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例如:中央四級機關首長對所隸屬之中央三級機關首長提出職場霸凌申訴案,應由所隸屬之中央二級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受理職場霸凌申訴。 (二)被申訴人非屬機關首長:申訴人得依安衛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向其服務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申訴,防護委員會得協請被申訴人之現職服務機關適度參與調查。例如: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首長對所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幕僚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由該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防護委員會受理職場霸凌申訴。 二、至前開以外情形仍應循安衛辦法第28條至第30條及本會民國114年9月9日公保字第1141060203號函所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有關不法侵害事故之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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