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條文
第七條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
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 依據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農業
部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塌
警戒基準值,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第九條 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權責機關
(以下簡稱通報權責機關)如下:
一、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布。
二、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
性之不同,將前項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
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
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
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
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須將決定發布情形,通報或彙報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
第十條 天然災害颱風警報期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之程序如下:
一、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下列時間前對外發布:
(一)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前一日晚
間七時至十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十一
時前播報之。但前一日未發布當日停止上班及上課,
於當日零時後,風雨增強,經參酌交通部中央氣象
署(以下簡稱氣象署)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
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等氣象資料,已達第四條 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
上午四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
五時前播報之。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十一
時前播報之。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
時發布之。
二、依據氣象署氣象預報,是否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
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
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四、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
作業。
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其他天然災害發生
時之通報作業程序,準用前項颱風警報期間之規定。
第十一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氣象署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
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
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影響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
及雨量預測列表,即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播報之,並
將書面資料送通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
淹水警戒等最新資訊提供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
醒災害狀況。
第十五條 依據本辦法發布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
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身心障礙子女、孫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孫子女乏
人照顧,得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 或孫子女。
配偶或直系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依前項規定為照顧同一
子女或孫子女而停止上班者,以一人為限。
第十六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會同氣象署、
經濟部水利署、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等相關機關舉辦
通報作業講習;各通報權責機關亦應於非颱風季節,召集所屬
機關、學校及區、鄉(鎮、市)公所有關人員單獨或聯合舉辦
作業講習,以熟諳本辦法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