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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宣導「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及懲處
發佈日期 2025 年 11 月 14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51
公告內容

一、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規定略以: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6點以外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但如係作業要點第2點所定人員,應依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二、復依赴港澳注意事項第4點第9款規定略以,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第3點第2項所定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如未遵守規定,將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例如:赴港澳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或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依規定完成通報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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