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 發佈日期 2026 年 5 月 27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81 公告內容 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最終經調查未 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 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修 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 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 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 以保障教師權益。 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59號(另見該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相關附件 【2026-05-27】桃園市政府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辦理114學年「安全風險管理評 ... 【2026-05-27】「第56屆全國技能競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