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內容 |
| 一、 |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3月13日新北教特字第11504638401號函辦理。 |
| 二、 |
新北市114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學校服務群科餘額詳如附件,若符合旨案適用對象且欲申請重新安置者,請逕依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
| 1、 |
設籍新北市且有居住事實,但未就讀新北市高中之學生。 |
| 2、 |
持有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核定之智能障礙、其他之障礙類別兼有智能障礙或自閉症、情緒行為障礙合併心智功能及社會適應顯著困難者。 |
| 3、 |
經學校輔導三個月以上,仍無法適應原安置,由學校特殊教育團隊評估,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
| (二) |
申請方式:學生就讀學校請於115年4月8日前函報本局,以利彙整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 |
| (三) |
資料送件:由學生現就讀學校於115年5月19日(星期二)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新北市鑑輔會身心障礙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235087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2號慈母堂4樓)。 |
| 四、 |
本案相關問題,請洽新北市鑑輔會身心障礙類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小組黃輔導員,電話:(02)29438252,分機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