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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補助貴校辦理114學年度第1學期「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實際)新增鐘點費」第2次撥款(115會計年度)經費核定及撥付
發佈日期 2026 年 1 月 20 日
發佈單位 教學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99
公告內容

主旨: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補助貴校辦理114學年度第1學期「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實際)新增鐘點費」第2次撥款(115會計年度)經費核定及撥付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教署114年9月1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5345C號函、114年12月16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6876C號函、本局114年10月21日桃教高字第1140102330號函及114年12月4日桃教高字第1140120728號函辦理。
二、 旨揭經費核定詳如附表,補助經費支應科目如下:
(一) 市立學校:由本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15年度預 算教育局分基金「高中及高職教育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1-(82)項下支應國教署補助款及1-(33)項下支應市配合款。
(二) 私立學校:由本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15年度預 算教育局分基金「高中及高職教育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1-(T)項下支應國教署補助款;配合款由貴校自籌。
三、 撥款事宜:
(一) 市立學校:為簡化撥款流程及加速撥款作業,請貴校務必會辦校內出納及會計等相關人員知悉(貴校免開收據),本局將依核定經費逕為撥付至貴校。
(二) 私立學校:請貴校於文到後盡速於115年1月23日前依經費核定表(C1欄位金額)開立統一收據1紙(繳款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免備文逕寄(送)至本局承辦人處,俾利賡續辦理經費撥付事宜。
四、 為利本案順利推動,請貴校如期執行各項計畫,並於補助款撥付前,先以學校相關預算經費墊支。
五、 本案執行期程跨114、115會計年度,自114年8月25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第1次撥款、 第2次撥款經費均可於114學年度內支用,並請貴校統一於本案執行期程結束後115年2月14日前,免備文向本局辦理核結事宜:
(一) 市立學校:補助款依據本局110年10月7日桃教會字第1100090580號函,支用單據授權由貴校自行妥善保管備查,免報本局核銷,倘有結餘款應於計畫結束後連同收支結算表報局憑辦。
(二) 私立學校:為縮短核銷作業流程、落實分層負責及資料保 存完整性,原始支出憑證請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 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辦理,留存貴校,免報局 核銷,倘有結餘款應連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局憑辦,亦請 貴校加強內部審核並妥善保管原始憑證。
六、 檢附本案本局核定表1份。

  • 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實際)新增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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