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貴校於115年10月22日辦理「高二數理人才實驗班科技力培訓暨探索體驗學習活動」活動,本府核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整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貴校115年9月10日申請表辦理。
二、 本案可核銷之項目為:設備租金1萬4,000元、場地租金1萬4,000元、交通費8,000元、膳費3,500元(100元*35人)、茶水1,400元(40元*35人),請於本府核定補助額度2萬元整內辦理核銷。
三、 核銷注意事項:
(一) 請於115年11月20日前檢具核銷應備文件送達本府青年事務局辦理核銷,包含:核定函影本、領據、支出憑證簿、實際支用明細表、支出憑證、活動簽到冊及成果報告2份,相關核銷單據,若廠商可開立發票(含電子發票),請勿開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如需使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時應註明單價及數量。若發票為一式者,請檢附購買明細(估價單或報價單)等資料(應顯示活動辦理日期、活動名稱及承辦單位)。核銷為鐘點費者,需附各堂課程之學員簽到表。
(二) 經費核銷採核實支付,檢附核銷應備文件檢查表1份供參(請參閱附件)。核銷表件電子檔請至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網站─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附件下載。
(三) 本案活動布條、海報等相關文宣應將青年事務局列為指導機關(明確標示青年事務局或青年事務局LOGO 字樣),若核銷時未明列將不予核銷,另提供青年事務局臉書、IG、LINE手機掃描QR CODE檔案行銷及邀請現場參與人掃描,合先敘明。
(四) 申請案件經核定後,原則不得變更,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單位或個人應於核定活動舉辦日七日前將變更計畫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始得變更。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或個人之事由,致無法依前項規定函報本府者,應於核定活動日結束次日起五日內敘明理由函報本府,經本府審查符合原核定計畫執行目的及原補助經費範圍,始得核銷。
(五) 近來查有不肖社團以不實收據或購買空白收據自行填列及造假活動照片等手法詐領補助款,嗣後本府將加強不定期稽核,如查有前揭不法情事,將函請檢調單位查處,並依法追討補助款項。有關營業人營業狀況請逕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若查收據為非營業中廠商開出等情形將不予核銷。
(六) 倘活動執行過程出現疏失或瑕疵,本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扣減補助款項或取消補助資格。
四、 請活動辦理時視天候狀況妥善備置遮陽,雨等相關設施,以確保出席人員之人身安全及活動順利進行。
五、 主辦單位如需租借場地,請確認並配合遵守各場地主管機關或商家之規定,避免相關爭議發生。如產生爭議且查證為主辦單位不當行為之缺失,本府將依據補助要點相關規定:「活動計畫使用本府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六、 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請活動主辦單位(活動補助申請單位)依環境部頒訂「大型活動噪音管制指引」妥為規劃動線,噪音源須遠離或背向場地附近噪音敏感點,如住宅區、醫療院所、圖書館及學校等,並善盡管理規劃責任。倘活動噪音過大並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查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依噪音管制法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七、 本活動之舉辦請注意不得違反善良風俗、社會秩序及相關法律規定,如違反,經本府查證屬實者將不予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