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公告本校113年度新增缺(第1次公告)學務創新約僱人員甄選簡章 |
---|---|
發佈日期 | 2024 年 3 月 13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630 |
公告內容 | 桃園市立壽山高級中等學校113年度新增缺(第1次公告)學務創新約僱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 (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推動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 (三)、桃園市政府113年3月6日府人企字第1130058454號函辦理。
二、甄選名額、工作時間、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及待遇如次: (一)名額:正取2員、擇優備取2員(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二)工作時間:上午七時至下午三時,早班合計2員。 (三)工作期限: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僱用契約屆滿後,如年度計畫、預算續核定,工作績效優異者優先續僱)。 (四)工作內容(詳細業務內容請參閱附件1): 1.安全校園生活之促進維護及危機管理。 2.學生發展及自我實現之促進。 3.公民教育之實踐及學習。 4.學務工作之創新及專業化。 5.學生生活輔導及品德教育實踐。 6.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待遇:約僱四等250薪點(月薪33,750元)。
三、工作地點:桃園市立壽山高級中等學校(桃園市龜山區大同路23號)。
四、進用對象及資格: 1.大學以上畢業,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各款情事。 3.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項及第6項規定之情事者。 4.具溝通表達能力及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者尤佳。 5.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五、報名時間:自113年3月13日(星期三)起至113年3月19日(星期二)止。
六、報名方式: (一)請檢附下列文件(請依序排列裝訂): 1.填寫報名表(須黏貼相片)。 2.國民身分證影本。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 (無者免繳) 。 5.輔導、諮商、教育、醫療、法律、觀護相關工作經歷證明:繳交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 (無者免繳) 。 6.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影本。 7.值勤同意書、切結書。 8.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9.聘僱人員簡歷表。 (二)通訊報名:自113年3月13日(星期三)起至113年3月19日(星期二)止。以掛號方式(郵戳為憑),將報名表及相關證件影本郵寄至桃園市立壽山高級中等學校學務處收(郵遞區號333028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大同路23號),聯絡電話:03-3501778轉331、332。 (三)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 (四)本校於收到報名資料後,將進行書面審查,擇優通知甄試。
七、甄試方式:面試。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徵人員面試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二)備取人員依總成績序列,依序遞補本次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等別相當、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 (三)錄取名單經報本市教育局同意僱用後通知報到並於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公告,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九、督考:學務創新約僱人員於工作執行中應遵守規定及接受學校之督導;如有違反或服務情形欠佳及不適任者,停止其服務,並依契約予以解雇。
十、附記: (一)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二)契約進用人員於契約有效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契約: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三)錄取人員應遵守學校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計畫實施結束後,一律依規定予以解雇,且離職或退職時不得要求資遣費、退職金等任何津貼。 (五)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報名、面談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頁公告或另案通知。 |
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