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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分別於112年12月17日及113年1月5日生效施行一案
發佈日期 2024 年 1 月 22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249
公告內容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0條及第36條
修正條文,業分別於112年12月17日及113年1月5日生效施
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3年1月11日部退一字第1135653893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配合原「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
法」,酌作文字調整。(第10條第7項)
(二)增訂生育給付請領要件「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
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並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第2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所定最低應繳付保險費日
數規定。(第36條第1項)
(三)增訂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請領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生育

給付條件,或因屬軍公教身分得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
助,僅得擇一請領。(第36條第4項)
(四)自公保法於103年6月1日增訂生育給付項目,至113年1月
4日該法第36條修正生效期間,如符合修正後生育給付請
領要件,且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或其他
職域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該規
定修正生效日起10年內向承保機關補行申請,並依被保
險人分娩或早產時之給與標準發給。(第36條第5項)
三、前開公保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所稱退出公保後1年內分娩或
早產之起算基準日,係以被保險人退出公保之日起算,並
以退出前1日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
給生育給付。
四、銓敘部歷次令(函)釋等規定與修正後公保法第36條規定
不符部分,均自該規定修正生效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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