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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本校113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申請案
發佈日期 2024 年 2 月 2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66
公告內容

本校113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申請案

 

一、為辦理本(113)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作業,人事室初步篩選後,計有下列教師之年資符合本年度請頒獎勵之條件(年資計算至113.7.31止);如發現有錯漏或過去年度已屆滿請頒條件但漏未申辦者,請於113年2月26日(一)中午以前主動通知人事室核辦:

★ 連續服務年資屆滿30年:陳0美。
★ 連續服務年資屆滿20年:邱0珊、柯0君、楊0勝、吳0章、翁0穎、曾0棟。
★ 連續服務年資屆滿10年:曾0文。

 

二、獎勵標準:
10年獎勵金4,000元、20年獎勵金6,000元、30年獎勵金8,000元、40年獎勵金10,000元。
★ 依本市113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發放作業流程,預計於113年8月辦理獎勵金核發作業。

 

三、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年資採計原則主要如下,併提供參考:
(一)以專任、合格且連續未中斷之教師年資為限;年資如有中斷者,中斷前之年資不予採計。但辭職進修並於畢業後仍任教師者,及依法令規定核准留職停薪者,視同連續,惟辭職及留職停薪(兵役除外)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
(二)曾任長期代理教師(三個月以上)並依規定敘薪有案者,如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該代理年資之到職、離職月份與正式教師之年資連續者,可併同採計。
(三)舊制師院(大學)公費生實習(提敘有案)、試用教師(具試用教師證)、偏遠地區教師(具偏遠地區教師證)等年資,均得併計採計。
(四)本年度獎勵作業之年資採計,係計算至113年7月31日止,連續服務滿10年、20年、30年、40年,且服務成績優良者(最近10年考核均考列4條2款以上),即予推薦辦理獎勵。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指四條三款留支原薪),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或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因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十年成績優良年資。

 

四、其他詳細規定請詳附件「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如有疑義,歡迎洽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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