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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8月1日修 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 府公報第7802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 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發佈日期 2025 年 9 月 09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9
公告內容

一、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8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77471號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二、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係修正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廢止後,臨時機關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於該條例廢止滿9年之翌日起,得分別於該條例廢止滿9年之日任職隸屬之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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