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
| 發佈日期 | 2025 年 12 月 18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9 |
| 公告內容 |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嚀有規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 「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 相關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