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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 2025 年 12 月 1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9
公告內容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嚀有規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 「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 「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 「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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