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
一、 |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4條第5項及「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辦理。 |
二、 |
教育部前以112年12月21日臺教學(四)字第1122806639A號令修正發布「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對於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案學生之權利及義務及申訴評議等相關事項,均依本辦法辦理,俾符法制。 |
三、 |
為使學校瞭解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本署已編製「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工作手冊」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宣導易讀版」,將於近期郵寄至貴校(府/局),請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學校及相關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及再申訴制度之功能。 |
四、 |
另為利學校師長及學生檢索並擴大宣導,本署已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優質特教發展網絡系統暨教學支援平台」─「特殊教育網路中心」─「特教相關資源」網站建置「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計畫」(網址:https://sencir.spc.ntnu.edu.tw/GoWeb/include/index.php?Page=F-3),並設置「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工作手冊專區」(含「電子檔」、「相關法規」)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宣導易讀版專區」(含「電子檔」、「有聲書」及「手語影片」)等資料提供下載運用,請貴校(府/局)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師生宣導,以維護學生權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