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112學年度第2學期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3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8日止檢附收費單據(國中以下免附收據,高中職以上請附收費單據)並填寫附件申請表交至人事室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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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1 月 26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1,745 |
公告內容 | 112學年度第2學期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3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8日止檢附收費單據(國中以下免附收據,高中職以上請附收費單據),若為影本收據請簽章)並填寫附件申請表交至人事室申請。
相關規定如下: 一、初次申請者需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二、夫妻雙方均是軍公教人員者,僅限一方提出申請。
三、子女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者,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四、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五、教育部自113年2月起「私立大學每學期減免學雜費最高1.75萬元(各校註冊單直接扣減)」及「公私立高中職全面免學費」;另大專經濟弱勢學生學雜費加碼減免1.5萬元~2萬元。 (二)本校正式教師及職員「欲擇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者,請務必向子女就讀學校申請繳回減免之學雜費並取得全額繳納學雜費之證明單據,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各校申請繳回學雜費之流程及作業期程,請逕洽子女就讀學校確認之。 |
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