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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113學年度第1學期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3年9月2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檢附收費單據(國中以下免附收據,高中職以上請附收費單據)並填寫附件申請表交至人事室申請。
發佈日期 2024 年 8 月 2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449
公告內容

113學年度第1學期教職員工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3年9月2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檢附收費單據(國中以下免附收據,高中職以上請附收費單據),若為影本收據請簽章)並填寫附件申請表交至人事室申請。

 

相關規定如下:

 

一、初次申請者需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二、夫妻雙方均是軍公教人員者,僅限一方提出申請。

 

三、子女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者,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四、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五、教育部自113年2月起「私立大學每學期減免學雜費最高1.75萬元(各校註冊單直接扣減)」及「公私立高中職全面免學費」;另大專經濟弱勢學生學雜費加碼減免1.5萬元~2萬元。
(一)依規定「各項學雜費減免」及「子女教育補助費 」僅得擇一請領,本校正式教師及職員應自行確認子女學雜費減免金額及子女教育補助金額,並選定減免學雜費或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二)本校正式教師及職員「欲擇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者,請務必向子女就讀學校申請繳回減免之學雜費並取得全額繳納學雜費之證明單據,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各校申請繳回學雜費之流程及作業期程,請逕洽子女就讀學校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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