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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購物用塑膠袋與禁用免洗餐具

一、世界趨勢

近來世界各先進國家之廢棄物管理趨勢,已由廢棄物末端管制轉而趨向於源頭減量、分類回收以及資源管理再利用之政策,故我們台灣亦研擬「分階段、分對象」的方式,在近期對部分業者逐漸實施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的限制使用,然後再擴大限制使用的範圍,乃至於全台灣,以期達成減少對環境衝擊的目標,進而使台灣成為一個乾淨的寶島。

二、過去情況

從國內過去長久以來購物用塑膠袋及免洗餐具來看,因為其價廉性及方便性,使的國人不僅對它的使用量很大,而且對它的依賴性也很高,事實上它已與一般生活密不可分,而且其使用量也隨著物質生活水準的提升與消費能力的增加而成長快速。茲分兩類簡述如下:

  • 目前消費型塑膠袋之種類包含夾鍊袋、透明塑膠袋及購物用塑膠袋等產品,其材質以PE、PP、PVC         為主;依據統計,我國每年消費型塑膠袋使用量約十‧五萬噸,其中購物用塑膠袋每年約六‧五萬噸,估計約近二百億個,平均每人每天約使用二‧五個。而過去的回收情形是:購物用塑膠袋因國人消費使用習慣係直接與污染源接觸,如油污、顏料等,其再利用價值低,使得廢塑膠袋的回收與再生處理除技術問題外,亦不具經濟可行性
  • 另外免洗餐具部分,目前其材質包括紙製、保麗龍(PS)及塑膠(PP/PE)製等,而依統計資料顯示,國內外食人口每天約一七七○萬人次,平均每餐約六百萬人次,免洗餐具之使用量每年約五‧九萬噸,其中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之使用量每年約四‧三萬噸。其過去的回收情形是:環保署已於民國八十年起陸續推動免洗餐具之資源回收工作,年回收量約佔免洗餐具一年使用量之百分之十五至二十左右,但由於使用後之免洗餐具具高污染與不易回收的特性,導致回收後再利用經濟價值不高。

綜而言之,對長久以來的環境影響很大,依據國內經驗,塑膠類廢棄物在環境中流布時,常導致排水溝渠之阻塞,因排水不良而引發之水災,時有所聞,尤其以颱風來臨時引起阻塞所造成的災害最大;另外的影響是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於河川中漂流後,部分會堆積於河岸、海岸及潮間帶之紅樹林等區域,或因遊客的棄置而散佈於沙灘上、沿海地區,這些也都會造成生態環境之破壞。台灣地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有五成為焚化處理,而部分塑膠材質(如PVC 、PS等)以焚化方式處理可能導致戴奧辛之產生,散佈於空氣中,對人體造成災害。且塑膠材質高熱值之特性,亦對部分焚化爐之操作產生負面影響,進而降低了焚化爐的使用壽命。

三、國外管制做法與推動情形

  • 國外針對購物用塑膠袋之管制情形,基於國情的差異,各國推動方式多所不同。荷蘭、義大利、德國、韓國與冰島賣場之購物用塑膠袋必須付費才能取得;愛爾蘭、丹麥以課徵環境稅的方式;印尼、尼泊爾、荷蘭、義大利、南非對於厚度低於一定厚度以下之塑膠袋限制使用(南非規定厚度小於○‧○八公釐之塑膠袋限制使用);香港環保署和保育協會共同推動零售業、連鎖店及超市減少使用塑膠袋等計畫,從以上各國的購物用塑膠袋管制實施情形來看,減少使用購物用塑膠袋已逐漸成為世界潮流的趨勢。
  • 至於國外免洗餐具之管制情形,美國目前有部分學校、企業界、都市及機關團體禁用免洗餐具,惟尚未就整州全面禁用免洗餐具之情形;韓國對於免洗餐具之管制則採雙軌制,所有餐廳限制使用免洗餐具,但如其免洗餐具之回收再生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實施方式

環保署所研擬之「分階段、範圍」逐步執行方式,係採分階段限制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之使用量:

  • 第一批實施對象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軍事機關、國軍福利品供應站、公私立學校及公立醫療院所等,凡於上述場所內以服務員工、師生、病患為目的,經營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販賣業務之機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實施。凡是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等成分,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且厚度未達0‧0六公釐的購物用塑膠袋「不得提供」,而厚度達0‧0六公釐(含)以上者「不得免費提供」。但下列三種方式之塑膠袋不受限制仍可繼續使用:一、包裝成商品形式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二、直接盛裝魚類、肉類、蔬果等生鮮商品或食品者。三、工廠用於包裝其產品者。
  • 第二批實施對象為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以及有店面之餐飲業等,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至於塑膠類(含發泡聚苯乙烯,即保麗龍)免洗餐具係指使用後即丟棄之餐具,包括: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速食店、有店面之餐飲業用於盛裝已烹飪、調理即可食用食物、飲料或調味料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與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販售飲料、便當所使用之杯、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內盤。但以這些免洗餐具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不受限制,仍可繼續使用。

五、罰鍰

凡屬限制使用對象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