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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及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桃園市龜山區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 98年01月14日第五屆董事會決議修正第六條條文
  • 98年12月08日第五屆董事會決議修正第二條條文
  • 103年12月4日第七屆董事會決議修正第一、二、三、六、八、十四條條文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龜山區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以協助龜山區各公立中小學校(以下簡稱本區學校)發展校務,學生獎助,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為目的。
  • 本會基金由本區區公所,學校、學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續接受捐助。
  • 本會會址設於董事長服務單位。
  •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結算之審訂。
    • (六)董事之改選(聘)。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七至二十一人,顧問各若干人,以利會務之推展,其中學校董事佔三分之二,業界及仕紳董事佔三分之一。

    區長為當然董事;業界及仕紳董事由新任董事長邀請聘任,董事均為無給職。

  •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 本會董事互選若干人為常務董事,本區區長、學校校長並為當然常務董事,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董事會得因為業務需要設立各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務。
  •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無法召開會議,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之。對於議案的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 本會董事會置執行祕書、幹事各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祕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學校有關人員兼任之。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
    •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之剩餘基金及財產均應歸屬龜山區學校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 本會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